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
发布时间:2013-10-09 浏览次数:0次
冀医党〔2006〕7号
中共河北医科大学委员会
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
(2006年3月8日)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,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,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责任,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“责任追究”,是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,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及情况,追究相关党组织及个人的责任。
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,进行责任追究:
(一)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和把关,导致材料不实、不全而予以发展。
(二)党支部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。
(三)发展对象没有经过业余党校培训,没有经过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培养教育就被发展为新党员。
(四)丢失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关材料。
(五)以接收预备党员为条件搞交易,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、指名强迫发展,借接收预备党员索贿受贿。
(六)授意、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发展党员。
(七)污辱、诽谤他人,破坏他人名誉,使符合入党条件的人未能入党。
(八)因失察失误,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接收入党,或使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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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法
(一)按照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,分级追究,进行问题调查和责任认定。
(二)基层党委(党总支)对所辖支部及个人实行追究;校党委对所辖基层党委(党总支)和直属支部及个人实行追究;必要时,党委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追究基层党委(党总支)管理的党支部及个人的责任。
(三)有违纪行为的,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。
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
(一)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,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材料,在支部大会或基层党委(党总支)会上做深刻检查,有关情况要在党内通报;有责任的基层党委(党总支)和直属党支部,要向校党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。
(二)经查明后,问题严重的支部,要对支部班子进行整顿、调整。
(三)责任认定后,责任人(或支部)所在的支部、支部书记、基层党委(党总支)书记将被取消当年校内外评优的一切资格。
(四)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、渎职、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,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。
(五)对通过弄虚作假、搞不正之风、违反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,自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,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。
(六)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,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,在15天内处理完毕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