干部人事档案提供利用查阅制度
发布时间:2013-10-08 浏览次数:0次
干部人事档案提供利用查阅制度
一、干部人事档案主要为党委和组织、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进行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政审、组织处理、入党、出国以及解决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,其他一般不予提供。
二、干部的子女因入党、入团、升学、参军等,需了解干部情况时,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证明材料。调查人不得直接查阅干部档案。
三、编写党史、军史、革命斗争史、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,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,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写。
四、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。
五、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阅干部档案,因工作需要了解情况时须经党委负责人同意后,可提供有关情况。
六、利用干部人事档案需有利用单位派党员二人凭开具的<查(借)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>加盖党委公章,到保管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利用。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。
七、查阅本单位(部门)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,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,查阅时要有查阅原由,并进行查阅登记。
八、查阅档案时要分离进行,不准同时查阅二人以上的档案,防止档案材料混乱、错装。